March 5, 2007
德國移民法

資料來源及時間:德國內政部、外交部

駐慕尼黑辦事處商務組報導

德國於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移民限制及控管、外國人居留及歸化」法,簡稱為移民法(Zuwanderungsgesetz)。這部移民法除取代以往之外國人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居留、申請政治庇護等問題外,更打破禁忌,正式承認德國需要移民。該移民法共分為15章,其中,第1章為(不含歐盟國之)外國人居留法(Aufenthaltsgesetz)乃本部移民法之重心。德國居留法主要規定外國人入境和居留德國之條件、其家人依親、歸化和居留終止等範疇。

德國新居留法將外國人入境停留德國之許可證件簡化成兩類:簽證(Visum)和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根據德國居留法,德國外交部得簽發申根簽證,讓外國人有權經過或短期停留德國。原則上,外國人持申根簽證得多次進出德國,但是其停留德國的時間半年內累計不得超過90天。此外,依情況需要得向德國政府申請5年有效之申根簽證。如果外國人半年內欲停留德國超過90天的話,則應申請德國簽證。外國人如欲申請德國居留許可的話,必須先申請德國簽證,到達德國後,再根據其居留德國之目的,向當地政府處理外國人事務之有關當局,例如外事局(Ausländeramt),申請限期或無限期之居留許可證。

依據德國新居留法規定,外國人得因就學、工作、依親和申請政治庇護等原因申請限期居留許可(Aufenthaltserlaubnis),或稱為短期居留證。各地方政府將依外國人居留德國之目的限定其居留許可之有效期,若居留許可到期前,居留德國之目的已消失,(例如中途綴學、提前遭德國雇主解雇、離婚或政治庇護申請遭駁回等),有關當局得縮短該居留期。外國人持短期居留證居留德國超過5年,並符合生活無虞、繳納社會保險60個月以上、近3年內無重大刑事前科記錄、具有一定德語能力、瞭解德國情況、有足夠之住宅空間等條件,原則上得申請無限期居留許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或稱長期居留證。此外,屬高級專業人才之外國人得持德國簽證直接申請無限期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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