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曹錦輝部分:
 曹錦輝於97 年底返國後,即到處找尋賺錢及打球之機會,98
年初,因兄弟象隊所開出之價碼及保障合約均與曹錦輝所設
想的有所出入,故曹錦輝遲遲不願與兄弟象隊簽約,此時經
由好友黃俊中之介紹,曹錦輝遂與有能力「綁球」之林秉文
(綽號「流氓」,97 年間因涉及米迪亞暴龍隊假球案遭本檢
察官起訴)認識,當時林秉文有意至大陸籌組球隊打球,故
透過球員經紀人林濬宇找球員簽約,曹錦輝認為赴大陸打球
有保障合約6 年,且年薪高出兄弟象隊所開出之條件甚多,
故一直在等待赴大陸打球之機會,還與林秉文數度一同至澳
門及大陸辦理籌組球隊事宜,期間(約98 年2、3 月間)曹錦
輝數度與黃俊中等人邀集林秉文至台北市之各大酒店喝酒玩
樂,曹錦輝每次均帶一名或二名酒店小姐出場為性行為,鐘
點費、出場費及性交易費用均由林秉文負擔,因黃俊中有介
紹林秉文之來歷,並聲稱林秉文可作為打假球之老闆,曹錦
輝即主動詢問林秉文若其為他打假球,每場比賽可拿多少謝
款,林秉文答稱先發投手每場假球代價為100 萬元或150 萬元
,曹錦輝隨即向林秉文表示可否先給他100 萬元,且要求其
放水打假球之場次,林秉文必須額外幫其下注200 萬元,讓
其自己除了可以拿放水球謝款,亦可贏得下注金,惟林秉文
因先前官司仍在法院審理中,故不敢允諾等情,業據證人黃
俊中於偵查中證述甚詳,核與證人林秉文證述情節相符,足
認曹錦輝於與兄弟象隊簽約(即98 年3 月22 日)前,即已和
「綁球」組頭林秉文過從甚密,且因在臺灣打球並無保障且
薪資過低,在無法如願赴大陸打高薪棒球之情形下,主動詢
問林秉文為其打放水球之代價多寡,並希望林秉文可以在其
先發主投放水之場次,幫其下注簽賭200 萬元。
 次查,黃俊中於97 年球季結束後即遭La new 熊隊解約,並因
嗜賭成性致負債連連,故黃俊中即到處找尋賺錢之門路,先
前林秉文似乎已無在98 年球季出資運作打假球之意願,故98
年球季開打後,黃俊中再介紹蔡政宜給曹錦輝認識,蔡政宜
98 年與莊侑霖合力運作兄弟象隊打假球,然其等手中配合打
假球之球員欠缺先發投手(原有96 年配合之廖于誠自97 年起
即不願再配合、97 年配合之買嘉瑞98 年變成中繼投手),故
蔡政宜即積極拉攏曹錦輝,並詢問曹錦輝是否願意加入打假
球之集團,曹錦輝一開始不置可否,蔡政宜及莊侑霖為說服
曹錦輝首肯,即不斷邀請曹錦輝上酒店及提供性招待,曹錦
輝亦利用此點,不斷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過夜性交易,
費用均請蔡政宜付款(一次約3、4 萬元),直至98 年8 月8 日
之前,曹錦輝原本答應要替蔡政宜打放水球,然該時期因莫
拉克颱風致取消比賽,後曹錦輝又答應於98 年8 月22 日兄弟
象隊對Lanew 熊隊的比賽要打放水球,然於比賽前一天(21
日)晚上,曹錦輝用王勁力的專線電話打給莊侑霖,說配合
的球員人數不足,最好取消,蔡政宜立即用莊侑霖的專線電
話打給王勁力,要王勁力把電話拿給身旁的曹錦輝聽,向曹
錦輝說「明天可以不可以幫個忙」,然曹錦輝仍說配合的球
員人數不足,所以就沒有答應隔天要放水等情,業經證人蔡
政宜於偵查中證述甚詳,核與證人莊侑霖證述情節相符,並
經證人王勁力於偵查中到庭結證屬實,足認曹錦輝確實曾答
應蔡政宜要打放水球,本來是說好有兩場要打放水球,1 場
是因為颱風天取消,另1 場是以配合的球員不足為由而臨時
拒絕配合。另證人莊侑霖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蔡政宜到台
北找曹錦輝的時候我幾乎都在場,我跟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
有超過5 次,每次都是在鵝肉店先吃飯,之後1 次是到台北市
八德路與敦化北路的酒店,1 次到內湖的「台北戀館」、1 次
到南港的「星墅汽車旅館」(現名頂級汽車旅館)、1 次到
松江路的錢櫃KTV 等,有時候到鵝肉店吃完飯就離開了。我
、蔡政宜與曹錦輝見面時,都有談及打放水球的事,每次找
曹錦輝見面都要花十幾萬元性招待費用,因為連到汽車旅館
都是先到酒店再帶小姐到汽車旅館。我、蔡政宜與曹錦輝見
面所需花費有時候是蔡政宜付的,有時候是我付的,曹錦輝
沒有付過。」等語,足認曹錦輝於98 年確實與組頭蔡政宜、
莊侑霖及兄弟象放水球成員王勁力、吳保賢等人均過從甚密
,且數度接受蔡政宜、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並曾答應要替
蔡政宜打假球,惟尚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曹錦輝確實已替蔡
政宜打放水球之事實。
 又查,曹錦輝與黃俊中、蔡政宜等人雖於以下時間會面,隨
後出賽即表現不佳之情形:
 98 年4 月26 日晚間黃俊中與曹錦輝密集通聯後,隨即與陳昭
穎、高俊強自高雄北上入住臺北市建國北路1 段52 號宣美商
務飯店,並開設2 間房間,同月27 日凌晨0 時許,曹錦輝趕赴
該飯店7 樓與黃俊中等2 人會面。5 月2 日第49 場例行賽,兄弟
象隊與統一獅隊在臺南市臺南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
擔任先發投手,曹錦輝主投2.2 局中,遭擊出8 支安打、4 次
四壞球,失9 分,其中3 分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以4 比13
落敗;
 98 年5 月12 日晚間8 時許,蔡政宜與黃俊中搭乘高鐵北上與曹
錦輝餐敘會晤,至隔(13)日凌晨4 時許,曹錦輝因不勝酒
力,由黃俊中駕車載送曹錦輝回家,蔡、黃兩人另宿臺北某
處。5 月16 日第67 場例行賽,兄弟象隊與Lanew 熊隊在高雄縣
澄清湖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在主投
6 局中,遭擊出7 支安打、2 支全壘打及1 次暴投,失分4 分,
皆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以2 比4 落敗;
 98 年5 月21 日晚間,蔡政宜與黃俊中再度自高雄北上與曹錦
輝相約在臺北市新東街41 之8 號「阿成鵝肉店」見面餐敘會
晤。5 月23 日第77 場例行賽,兄弟象隊與統一獅隊在臺北市
天母球場比賽,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在主投
1.2 局中,遭擊出4 支安打、1 支全壘打及1 次四壞球,失分4
分,皆為自責分。兄弟象隊於第5 局結束前雖取得3 分,惟第
2 任中繼投手王勁力於第6 局接替上場投球,在未解決任何一
名打者前,即遭擊出3 支安打、2 次四壞球,失3 分,皆為自
責分,再度讓統一獅隊拉開分數差距,終場兄弟象隊即以3
比7 落敗。曹錦輝賽後乃對外宣稱,渠係大腿內側拉傷,導
致投球表現失常;
 98 年7 月12 日,蔡政宜電聯曹錦輝隔(13)日當面會晤,渠
等亦於同月13 日凌晨2 時許在阿成鵝肉店餐敘,同月16 日22
時許,兩人再度相約在阿成鵝肉店前碰面,並由曹錦輝駕車
帶蔡政宜至他處與兄弟象隊投手吳保賢餐敘。7 月18 日第138
場例行賽,Lanew 熊隊與兄弟象隊在臺北市天母球場比賽,
兄弟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在主投4.2 局中,即遭擊
出4 支安打、1 支全壘打及2 次四壞球,失分2 分,皆為自責分
,接替之中繼投手王勁力主投2 局中,遭打出2 支安打、1 支
全壘打,失1 分,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隊即以1 比3 落敗;
賽後曹錦輝對外宣稱,係因腳部拉傷造成投球表現不佳;
 98 年8 月18 日晚間8 時許,蔡政宜與柯文彬駕駛2008-WS 號BMW
X5 黑色休旅車自高雄北上,當晚11 時許抵達阿成鵝肉店,蔡
員聯繫曹錦輝至該鵝肉店會面。惟同月19 日凌晨0 時許,曹
錦輝與女友韓佩穎因發生激烈爭吵及肢體衝突,乃電聯蔡政
宜表示其不克前往,蔡員遂返回高雄。8 月22 日第179 場例行
賽,兄弟象隊與Lanew 熊隊在高雄縣澄清湖球場比賽,兄弟
象隊由曹錦輝擔任先發投手,在主投4 局中,即遭擊出9 支安
打及2 次四壞球,失分7 分,其中6 分為自責分,終場兄弟象
隊即以4 比12 落敗; 職是之故,98 年上半季比賽,曹錦輝
除第二次出賽5 月2 日比賽,投2.2 局失9 分以外,於5 月23 日
、7 月18 日分別係投1.2 局及4.2 局,在落後情形下,即在投
手丘上自稱大腿不適要求下場,最後兄弟象均輸球,而曹錦
輝總是在隔日即表示傷勢無礙,下星期六(曹錦輝固定每星
期六出賽,即投一休六)照常出賽。雖有可能曹錦輝係以詐
傷方式打假球詐賭(蔡政宜於賽前5 月21 日及7 月16 日均與曹
錦輝相約面見),且證人郭一峰於偵查中亦證稱曹錦輝之狀
況起伏確實很大,有時賽前其狀況明明沒那麼差,開賽後球
卻投不進來,且常有「一局爆」之情形等語,然在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佐之情況下,尚難僅憑上開事證,遂遽予推論曹錦
輝確實有配合打假球之情事。
 綜上所述,本案雖能證明曹錦輝原本已答應蔡政宜要配合打
放水球,然該兩場比賽後來均因故取消,而曹錦輝確實與「
綁球」組頭蔡政宜、林秉文等人過從甚密,且時常接受蔡政
宜、林秉文、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從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
可知曹錦輝因常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故與臺北
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媽媽桑「葳葳」十分熟識),且與蔡政
宜、黃俊中等人見面之時間與下一次出賽之敗投場次均有所
關聯性,然相關證人均證稱曹錦輝雖曾答應要配合,但尚未
實際配合打假球,再參以證人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均已
供出所有球員之涉案情節,應無單獨包庇曹錦輝一人之理,
故本案並無積極事證足以顯示曹錦輝已正式下場替蔡政宜或
林秉文打放水球,在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佐證之情形下,實
難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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